財政部:年度公務用車採購總量中新能源汽車佔比原則上不低於30%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比例要求的通知

財辦庫〔2024〕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有關集中採購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國管節能〔2021〕195號)等有關要求,爲加強政府採購新能源汽車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現就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比例要求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政府採購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車的功能、性能等情況,結合實際使用需要,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比例,新能源汽車可以滿足實際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務用車採購總量中新能源汽車佔比原則上不低於30%。其中,對於路線相對固定、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原則上100%採購新能源汽車。採購車輛租賃服務的,應當優先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指導和督促所屬預算單位落實好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車使用有關保障工作。

對於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反饋。

財政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