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擬特赦陳水扁 但阿扁背10多年刑期、4件未審結官司...3大癥結如何解?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撰文‧蘇芳禾、馬揚異】

揹負十多年刑期、4件未審結官司,海外還有涉不法3億資產遭凍結的前總統陳水扁,如今有望獲得特赦。然而,宣告特赦前,須先釐清層層複雜法律關係,如何消弭各方質疑、讓民意信服,是民進黨政府的大挑戰。

520新政府就職倒數最後一週,傳出總統蔡英文有意在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讓紛擾十多年的扁案,再掀政壇波瀾。

一旦發出特赦令,適用範圍爲何?扁家涉不法遭查扣的資產如何處置?停審的案件能否實質重審?背後一道道司法專業與政治判斷交織的難題,牽動特赦案的發展走向。

癥結一》赦免法可「免罪」

只「免刑」讓挺扁人士跳腳

依幕僚單位說法,目前特赦規畫朝「免刑不免罪」、「沒收不法所得」兩方向進行。以《赦免法》第三條來看,「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爲無效。」也就是若陳水扁獲「免刑」特赦,仍是有罪之身,但不必再服刑;除非「情節特殊」,才能罪與刑一併宣告無效。

由於扁案爆發以來,陳水扁堅持不認罪,法條也確實留有免罪空間,因此要執行何種特赦,成爲挺扁方爭執重點。

「只免刑而不免罪,這種特赦對阿扁的意義不大。」近扁人士受訪時直言,陳水扁過去遭受司法不公對待,許多案件審理程序也不正義,若讓阿扁認罪,豈不是讓藍營未來得以不斷將貪腐、罪犯標籤往綠營身上抹?

然而,攤開陳水扁涉入的十多個案件,其中已判決定讞的4案,包括龍潭購地3億元收賄案、龍潭購地3億元洗錢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1千萬元買官收賄案及二次金改元大並復華2億元受賄案,遭判合併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5億元;司法判決有罪是事實,貿然除罪恐掀社會反彈。

退輔會副主委、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也點出,阿扁被關6年受到一些委屈,早該被特赦,「免刑不免罪」是適當處理,犯罪所得應維持沒收;他不諱言,阿扁卸任前曾公開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但十幾年來,阿扁本人、部分挺扁人士說法變成完全是政治迫害,有違一般人的常識、價值觀及是非判斷,應該認錯給個交代。

癥結二》爭議款項至今凍結

是否「沒收」釀法理矛盾

事實上,無論是免刑或免罪特赦,效力僅止於已定讞的4大案。陳水扁涉及案件中,已獲免訴或無罪確定的,包括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因《會計法》修法而除罪)、侵佔機密外交款案、辜仲諒2億元政治獻金案。

另外,因陳水扁健康因素「停審」的四大案,包括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3億元收賄及洗錢,二審判刑18年;國務機要費教唆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等僞證案,二審判無罪;以及,侵佔總統府機密公文案、收受陳敏薰1千萬元買官洗錢案,都不在特赦範圍,後續可能重啓審判。

這衍生出另一大爭點,經判決確定宣告沒收的不法所得,不受特赦影響;但停審中被查扣、尚未沒收的爭議款項,究竟該怎麼處理?

分幾個層次來看。臺北地檢署2019年發稿證實,扁家經「判決確定」的不法所得近6.4億元、罰金4.5億元,共10.9億元,當時已執行完畢。

其中有兩大來源,第一部分是所謂的「海角7億」,爲扁兒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授權匯回的2261萬餘美元,以2014年11月匯率估算,將近7億新臺幣,由陳致中、黃睿靚自瑞士美林銀行、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的Bouchon、Galahad Management帳戶陸續匯回。

第二部分則是陳致中在瑞士威格林銀行的另外兩個戶頭Avallo及Bravo,當中共有約1千7百萬美元,被特偵組認定是元大並復華、國泰並世華等二次金改案的不法所得。

2012年,二次金改元大並復華案定讞,法院宣告沒收其中的642萬美元后,尚餘與停審中二次金改案相關的1千萬美元(約3億新臺幣),至今尚未匯回,已被瑞士持續凍結16年。

這筆查扣凍結多年的款項,若依照2016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不必再如同過去要等「判決確定」纔可追回不法所得,檢方可單獨向法院聲請沒收,且在一定要件下,還得沒收或追徵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資產。

依幕僚單位研議方向,特赦阿扁後,有意將尚未判決定讞但遭檢方認定爲犯罪所得的款項,都依法聲請沒入國庫,以免社會觀感不佳。

但問題來了,即使法律可行,沒收爭議款項後,若案件重啓審理獲判無罪定讞,是否又會面臨法理矛盾與未審先判疑慮?

對此,律師黃帝穎分析,現行法規下,沒收可獨立適用在犯罪行爲人或相關人身上,確實可能出現沒收結果與本訴判決矛盾的疑慮,但是法院也常發生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卻無罪的落差,不同法官本來就可能做出不同判決。若上述情形發生,當事人仍可透過兩種方式救濟,如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針對沒收的部分提再審。

若從扁案角度切入,曾任法官、臺北市勞動局長的律師陳業鑫則點出,目前《刑法》確實明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爲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時,檢方可以獨立聲請沒收,但這終究是例外情況。「現在就看司法權是否願意承認『無法追溯陳水扁犯罪』這個政治現實?能不能用『事實上無法追溯』解釋?」

他也強調,《刑法》沒收新制本身有其爭議,是在實務上不得不「有罪推定」的作法,某程度也是對被告的羞辱。他認爲扁案中的沒收要謹慎處理,「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涉及政治問題。」

癥結三》未定讞案件須重審

扁可再以健康因素求停審

至於目前停審中、涉及3億元凍結海外資產的4大案件,特赦後是否實質重啓審理,也是關注焦點。

近扁人士受訪指出,停審中案件若續審,阿扁勢必又要再次面對漫長的審理過程,這對他的健康和精神狀態都是很大負擔,「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很可能會復發,到時候難道又要走回停審一途?」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陳水扁的律師是以阿扁身心狀況不佳,甚至具有生命危險,短期內不堪到庭應訊爲由,具狀向臺北地院聲請停止審判。

當時臺北地院審酌長庚醫院、臺中榮總所開診斷證明書、醫療鑑定報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四條第二項規定,同意「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黃帝穎分析,若未來停審的案件重啓,被告本來就有防禦權,若被告經醫療檢驗處於無法行使防禦權,不適合作爲刑事被告,仍可聲請停止審判,法院會採信醫療判斷,決定是否維持目前停止審判的程序。意即阿扁特赦後,4大案件是否續審,仍存在變數。

除了陳水扁的健康考量,阿扁友人也評估,儘管準總統賴清德一直公開主張特赦陳水扁,但行動也「僅止於此」,上任後不確定性恐怕更高。因此,在蔡政府任期最後幾天,是要孤注一擲,或等待新的機會,也讓扁方陷入兩難。

蔡政府擬透過一紙特赦令,爲賴清德拆除政治炸彈,消弭社會紛擾,盼讓挺扁、反扁者各自得到安撫與合理解釋。特赦是否成真?這個具高度政治性的決定,會讓臺灣社會走向和解或再次震盪?本週將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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