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勸阻朝警揮舞2菜刀 他遭電擊槍制伏送辦 這理由法官不罰

施姓男子3月19日下午4時許持2把菜刀蹲坐在臺南安南區路旁喃喃自語,員警據報到場查處,喝令他放下刀械,不但不聽勸阻,甚至情緒不穩朝員警揮舞菜刀,員警使用電擊槍制伏、管束,隨後送醫救護,且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認他行爲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不罰。

警方認爲,施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2把菜刀蹲坐路旁,並對到場執勤員警揮舞刀械等情。且依施的兒子警詢時調查筆錄、扣押筆錄、員警職務報告、110報案紀錄單、執行管束通知書、就醫狀況摘報表及現場密錄器畫面等佐證,認他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之嫌,移送審理。

臺南簡易庭指出,施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經衛生局囑託嘉南療養院鑑定在案,可知他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且審酌執勤員警職務報告所載,施於案發時持2把菜刀蹲坐路旁喃喃自語,經員警到場查處並喝令他放下刀械,他不聽勸阻而逕自手持2把菜刀沿路離去,且有情緒不穩朝員警揮舞刀械行爲,堪認他行爲時,處於精神疾病發病狀態無訛。

法官認爲,施當時對於外界事務應已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陷於無自由決定意思能力心神喪失狀況,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心神喪失者不罰。

臺南簡易庭認爲,施男當時對於外界事務應已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陷於無自由決定意思能力心神喪失狀況而不罰。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