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跌倒就可理賠意外險 高雄保戶遭拒賠
▲民衆投保時可請業務員多加說明保單內容,確保自身權益。(圖/鏡週刊提供)
高雄一名保戶主張他的左腳膝蓋在發生多次跌倒受傷後須做關節置換手術,因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遭拒,改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後也因其難舉證而未獲受理。
這名保戶先是主張他的左腳膝蓋在四次不同時間受傷後,經醫師建議住院做左膝人工關節置換手術,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遭無因果關係所致而不予理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接到申訴瞭解後回覆說,根據保戶提供的醫療資料,其左腳傷部分難以認定是因受到連續意外事故導致而須做的左側全膝關節置換手術,纔會判定保戶的請求無理由,只是未獲保戶接受。
保戶還另外就之前右腳受傷部分,也提起申訴。
保戶主張因爲車禍導致右膝及左胸挫傷、右側膝關節發炎,在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住院治療多時後與保險公司和解,並領取到一筆理賠金,但業者在和解書上寫着約定「日後保戶不再針對本次車禍事故造成的任何症狀,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理賠金」,讓他感到不公平。
保戶說他簽了名才知道未來也不能再因此事故造成的傷害或後遺症,向業者就保單其餘相關的「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慰問保險金、居家療養保險金」等申請保險金,喪失許多權益。
保戶便以和解書上只有保戶一人簽名,業者並無蓋上公司正式的大小印,認爲不算正式的和解,要求保險公司應履約理賠卻遭拒絕。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回覆說,保戶已就右腳傷的理賠部分與業者簽署和解書,同意拋棄其他的權利,有無使用大小印並不會影響效力,這在最高法院是有判例言明的,所以保戶要以此主張和解內容無效是有困難的。
廖芳萱律師則說,法官通常會認爲民衆簽名同意的和解書內容是有其真實性的,簽名後若要推翻,恐怕須舉證證明是遭威脅逼迫等違法情況之下所籤的,纔有可能主張和解書內容是無效力的,建議民衆籤任何文件前須多加了解文字的真義,纔不會喪失許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