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與死囚對到眼」!法警曝忌諱:執法槍手「開1槍沒死」...第2人再開槍
▲法務部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制規定執行槍斃時死囚應戴頭罩。(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文/中央社
法務部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顧及行刑法警心理負擔,規定執行槍斃時死囚應戴頭罩,新制15日施行。高檢署法警表示,與死囚對到眼是大忌諱,新制施行將較無心理陰影。
法務部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爲因應人權及國際公約要求,以及未來可能有更符合人道的執行方式,草案規定執行死刑方法由原本的藥劑注射或槍斃,新增其他符合人道的方式,並規定應先對受刑人施以麻醉,且爲減輕行刑人心理負擔,執行槍斃時,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
法務部官員指出,立法理由在於法警承受相當大的心理壓力,事前必須給予教育訓練,事後更要給予心理諮商及輔導,這也是獄警工會等人提出來的建議。
臺灣高檢署一名法警指出,執行死囚槍斃,最大忌諱就是「千萬不要與死囚對到眼」,修法規定死囚應戴頭罩,將使法警與死囚沒有會面機會,應該比較不會有心理陰影。
這名法警指出,一年有2、3次的射擊訓練,高檢署法警當槍手,算特別任務,開槍者可獲出差費新臺幣3000元,誰當槍手是用輪的,不分男女,人人有機會。
法警說,臺灣高檢署執行槍決經驗較多的老法警之前已陸續退休,因此上次的特別任務(4月間槍決死囚),是2名經驗少的法警執行才完成任務,當天1名法警開1槍後,法醫「覆驗」死囚還沒死,接着由第2名法警再開1槍。
此外,執行死刑方法原本明文規定,有藥劑注射或槍斃,外界質疑藥劑注射方式更爲人道,美國就是用此執行,爲何臺灣不行?
法務部官員指出,臺灣執行死刑至今都是以槍斃方式,藥劑注射方式在美國等國家引起許多爭議,因爲注射藥劑導致受刑人極大痛苦大叫且未能立即死亡,有侵犯人權的批評;修法新增「其他符合人道的方式」,目前沒有腹案,這部分保留彈性,未來還要研究審酌。
官員表示,美國執行死刑情形,1977年奧克拉荷馬州率先使用注射刑(lethal injection),因注射刑相較於電刑又更爲人道,各州後來競相仿效,至今多個州仍施行注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