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臺灣未來需要什麼樣的電視「必載」規範?(莊伯仲)
當下傳媒生態已然翻轉,已從過往的「無線強、有線弱、MOD與OTT尚未出世」演變成現在的「無線變弱、有線轉強、MOD與OTT可能更強」。(資料照)
「必載」這個冰冷名詞,一般閱聽人多感陌生,卻是吾人近用影音節目時必須面對的問題。頃讀臺藝大賴祥蔚教授大作〈數位經濟與網路平臺經濟學:無線電視在新媒體平臺必載該收費嗎?〉,對於「多邊經濟學」之說亦有反思,謹爲呼應。
傳統媒體數位化之後,出現了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現象,藉由資通科技與訊息內容的數位化,過往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間可謂涇渭分明,各有楚河漢界。可是現在卻出現了融合現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界線已然模糊。此外,數位匯流也讓原本相對獨立的產業產生了聚集與整合,IT產業、電信產業、消費性電子產業、和娛樂產業間皆因市場需求而產生跨業融合,而出現複合型終端裝置與共用性數位內容。
伴隨如此的融合發展榮景,問題正隨之而來。傳統有線電視業者系受《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而MOD、OTT等數位平臺業者則受《電信法》規範,兩者的管制規範本來各有所屬,不相干涉。但當數位平臺業者的服務內容與有線電視業者出現重疊時,就可能對現有的管制規範產生挑戰了。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民國107年06月13日修訂):
1.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爲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2.系統經營者爲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3.爲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這些條文排除了《著作權法》的一般授權規定,成爲有線電視臺無償取得無線電視臺授權之法定依據。而《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所以如此規範,主要系因當年有線電視開始普及時,我國政府參考各國立法,強調無線電波具有稀缺性及公共性之兩大特質,而收看無線電視則是國民基本權利,故於有線廣電相關法規中直接律定業者須將一定之無線頻道列爲「必載」,同時亦排除其侵權責任。
可以想見,MOD與OTT等數位平臺業者直接準用「必載」規定,以無償使用無線頻道之內容,應屬合理推定。誠如賴教授主張,從收視權利與經營模式之角度來看,無線電視的主頻道在所有媒體平臺上架,都不應該收取授權費。如在有線電視免費,卻在新媒體平臺收費,豈不形成「一國兩制」?另從多邊市場的角度來看,網路平臺對於無線電視主頻道的上架也不應該收取費用,才能合則兩利,做大做強,讓更多閱聽人能夠近用。
不過時代在變、傳媒生態也在變,以下議題必須面對,方爲長久之計。
一、傳媒生態已然翻轉
必載頻道的立法正當性來自於當時無線電視臺的優勢媒體地位,包括無線頻道的稀缺性、及有線頻道自制節目的貧乏,以透過必載規範延展大衆收視無線頻道,將有助發揮傳播媒體的正面功能。然而當下傳媒生態已然翻轉,已從過往的「無線強、有線弱、MOD與OTT尚未出世」演變成現在的「無線變弱、有線轉強、MOD與OTT可能更強」,數位平臺業者目前雖能準用,但原先「必載」的立法基礎卻有所鬆動。
二、必載不等於免費
由美國、歐盟之國際立法例可知,必載可以無償、亦可以有償,換言之,「必載不等於免費」。因爲必載可能隨之產生成本,也可能隨之產生利潤,因此,必載和免費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學者江雅綺特別指出,商業媒體發達的美國,早就區分內容的性質,採取必載與得載的搭配。英國亦在2017年,考量必載內容授權應允許商業談判的空間,爲促進內容投資,而廢除了著作權法免責規定。看看別人,想想自己,衡諸必載規定的國際趨勢與立法目的,臺灣未來需要什麼樣的電視必載規範,值得吾人集思廣益。
(作者爲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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