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鍾佩玲市場送月曆涉賄 「這原因」獲判不起訴
市議員鍾佩玲。(資料照,黃世麒攝)
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鍾佩玲,去年11月競選連任時,詹姓總幹事在士林區市場內發送2023年月曆,上方印有「市議員候選人鍾佩玲」,遭人告發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中的行賄罪,士林地檢署偵結,考量每份月曆印刷成本20元上下,未超過法務部所定的30元,不足以改變投票意向,認定月曆是選舉文宣,並無行賄的主觀犯意,處分不起訴。
競選總部總幹事警詢時稱,月曆是由他採購,總數爲4萬5000本,每本單價爲20元,已連續發放6年,歷年上面都印有「市議員候選人鍾佩玲」,否認行賄選民。
處分書指出,鍾佩玲競選服務處總幹事自去年9月到11月中,在市場、宮廟內發送月曆,並非針對有投票權的選民,若有意賄選,應該私下贈送給樁腳,依服務處提供歷年製造月曆的成本,分別是22.05元、20元、17.7元、18.7、21元,贈送月曆的單價,均未超過法務部所定的30元標準。
處分書指出,考量社會價值觀念,候選人爲了加深選民印象,以期拉擡聲勢,利用各種宣傳造勢手法勢不可免,在文宣中夾雜麪紙、原子筆贈品,或是競選晚會中贈送扇子、帽子或其他贈品,時有所見,至於是否影響投票意向,或者是加深選民對於候選人的印象,則是考量是否構成賄選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