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 8類場所擴大禁用PLA餐具 首日稽查全過關
臺北市規定8大類場所無論內用、外帶均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PLA)材質的免洗餐具,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至6000元。北市環保局1日上路首日展開稽查,無發現業者違規使用。(陳俊吉攝)
爲落實減塑,臺北市1日起擴大禁用生物可分解塑膠(PLA)免洗餐具,北市環保局昨前往8大類列管場所稽查,共查覈150家店,全數符合規定。環保局表示,北市列管業者約1.1萬多家,將優先對有店面的餐飲業者稽查,一旦違反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至6000元。
生物可分解塑膠是由塑膠材質加上玉米、甘蔗等生物可分解材質,原希望對環境更加友善,但經這幾年實驗發現,完全分解需要長達6個月時間、60度以上高溫及特定菌種,臺灣地狹人稠分解狀況並不好,且PLA外觀與塑膠相似難以區分,有可能還是送焚化爐焚燒,因此期望透過法令規範,進一步落實源頭減量目標。
環保署6月29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8月1日起,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大類場所,內用或外帶均不得提供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杯、碗、盤、碟及餐盒等免洗餐具。
環保局昨早率隊至列管店家稽查,環保局資源循環管理科長林鈺惠說明,環保局已於7月至北市轄內列管業者宣導、說明法令,確保業者瞭解政策依法落實,若有違規情形,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至6000元。
她指出,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於杯底會有7號標誌,並加註PLA字樣,稽查時會看店內有無使用塑膠類容器,並在櫃檯觀察販售情形,昨日完成150家查覈,全數符合規定,後續1個月將會再稽查1000至20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