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24〕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京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維護國旗的尊嚴,規範國旗的製作、銷售、升掛、使用、收回等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旗的製作、銷售、升掛、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作爲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等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確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等實施監督管理。
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生態環境、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文物、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對國旗相關產品的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國旗相關產品等行爲;會同有關部門對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商品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或者商業廣告中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等行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愛國主義教育和重大節慶活動,組織開展《國旗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廣泛普及國旗知識,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國旗、愛護國旗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國旗製作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旗的通用尺度應爲國旗製法說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第八條 依照《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應於當日早晨升起,當日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遇有颱風、大風、沙塵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發佈氣象災害預警時,可以對是否升掛國旗作出安排。
第九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爲。
第十條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學校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一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十二條 升掛國旗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合理確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兩個及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個院落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三條 在外事活動和國際性體育賽事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四條 國旗一般橫向升掛、使用。因特殊需要以豎掛等方式使用國旗時,應當使用符合規格的國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處於上方位置,與使用場合、周邊環境相協調。
懸掛、插掛、豎掛或者擺放國旗時,國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懸掛、堆放無關物品。
第十五條 國慶節期間以及按照重大活動保障要求插掛國旗的,應當在節日或活動結束後有序撤除。
插掛國旗應當置於建築物樓頂、建築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旗杆長度、旗面尺度適宜,旗面門幅下沿應明顯高於地面。插掛國旗的裝置應當完好,同一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商戶、居住小區等插掛的國旗應當協調統一,禁止將國旗插掛在不符合安全等規定的設施設備上。
第十六條 需要下半旗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日常保養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 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收回,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工會負責;學校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組織和社區、村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本級政務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社區、村服務場所以適當方式常態化開展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收回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地區升掛、使用國旗的組織和個人將收回的國旗送至規定的場所。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收回的國旗移交至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將收回的國旗送至指定的處置單位。
第二十一條 天安門廣場及使用國旗較多的人員密集景區、大型羣衆性活動場所等,應當在出入口等適當位置設置國旗收回點。大型羣衆性活動結束後,主辦方應當及時收回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二條 對組織和個人送交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要做到應收盡收、妥善保管、統一處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會。
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收回運輸過程中,應當裝箱封閉。
第二十三條 集中處置應當注重環保和循環利用,可以根據不同材質採取適當方式,處置過程應當嚴肅有序。
參與國旗集中處置工作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發佈國旗處置的圖片、視頻等。
第二十四條 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場所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應當遵守《國旗法》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國旗升掛、使用、收回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一)應當升掛國旗而未升掛;
(二)國旗的升掛位置不當;
(三)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
(四)倒掛、倒插國旗;
(五)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不符合規定;
(六)違反規定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七)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八)不按規定收回國旗;
(九)隨意丟棄國旗;
(十)其他違反國旗升掛、使用、收回等活動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有權直接向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議糾正,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及時向報告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重大節日升掛國旗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政辦發〔1989〕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