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偷捏12歲女童臀部不認罪 女乘客勇於作證讓他下場慘

高姓男子搭捷運捏小女孩臀部被訴,但否認犯罪,臺北地院審理,法官根據監視畫面女乘客在高動手後盯着高看不尋常,採認女乘客證詞,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高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高姓男子某日在臺北捷運文湖線大安站往忠孝復興站間的車廂內,趁不滿12歲女童不注意,在列車抵達忠孝復興站前,站立於女童後方掐捏她的臀部1下,檢察官偵辦起訴高。

法院審理,高否認性騷擾女童;高的辯護人說,作證的女乘客無法具體指出高以哪一隻手犯案,可能是高不小心碰女童才造成誤會。

不過,唐姓女乘客作證說,高捏女童時她站的角度確實看到高捏人的一瞬間,還說她下車前一直看着高,法官認爲,唐女目擊高犯案證述明確,無任何矛盾,如非親身經歷,難以如此清楚描述。

法官另參考監視器影像認爲,唐女下車前頻頻轉頭注視着高姓男子,若不是確有目擊高性騷擾,應不至於有不斷刻意注視高的舉動,唐女的證述可信。

判決書指出,高藉着捷運車廂人多擁擠的環境對女童性騷擾,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審酌高否認犯行,以及被害女童母親無意調解,且認爲高無悔意等,依法判決。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