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閃燈太刺眼乾擾駕駛 交通部宣佈「不宜增設」改善後拆除
交通部8日宣佈,建請地方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本報資料照片)
道路設置紅藍爆閃燈爭議已久,交通部今宣佈,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的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劃,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科長朱大慶表示,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爲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但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爲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交通部1月邀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就轄內已設置紅藍爆閃燈地點研擬改善計劃,若是以標誌、標線、號誌即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另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覈定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劃(2024至2027年)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待改善工程完工後,已裝設的紅藍爆閃燈即應予以清除。
朱大慶提醒,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段)、路中(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的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此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每年辦理臺灣易肇事路段改善計劃,定期協助各縣市政府就每個肇事程度嚴重路口,實地現勘、碰撞構圖分析、確定改善方案,搭配每年路口安全改善研究計劃,提供各縣市政府最新改善工具,檢視路口潛在危險,以便提早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