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因疫情隔離拒送餐 遭住戶撞傷胸部還被恐嚇 莽男下場曝光

中市周男去年10月間不滿社區李姓保全人員在疫情隔離期間不願幫忙送餐,撞擊恫嚇李,被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36歲周男去年10月間不滿社區保全人員李男,在疫情隔離期間不願幫忙送餐,撞擊、推擊李,導致他胸部及軀幹挫傷;併到櫃檯恫嚇「出來輸贏」、「要找兄弟過來」等語,李男心生畏懼報警,法官依恐嚇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周男住在中市北區某社區,與社區李姓保全人員因疫情期間隔離送餐問題發生嫌隙,周去年10月1日凌晨5時許搭車回家,在大樓門口人行道見到李,趨前質問「爲何不願幫忙送餐?」,周氣到用胸口撞擊、徒手推擊李,導致他胸部及軀幹挫傷。

周另在同年10月1日凌晨3時許,到社區管理員櫃檯前,對李拍桌恐嚇:「你要和解,你要3萬元,我看你哪隻手要伸出來」、「不爽,不然現在出來輸贏」、「你不讓我再見到你」,恫嚇「要找兄弟過來」、「小心一點」等語,李男心生畏懼報警。

周男否認強制、恐嚇,辯稱確實與李發生衝突,有推打、罵李,但並沒有阻擋去路或出言恐嚇。

法官勘驗去年10月1日凌晨監視器影像發現,周雖持續站在李的前方質問,但無明顯擋住去處或不讓他離開,兩人站在社區外的人行道的開放空間,李若要離去仍可通行,且在場證人證述,馬路邊很吵,兩人你來我往吵架,他沒聽清楚內容,法官認爲除李單一指述,並沒有客觀證據認定強制犯行。

法官審酌,兩人因送餐糾紛而心生不滿,周在法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尚佳,依恐嚇罪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