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校長體罰 師私攝童臀照 駁性騷敗訴

臺南市某國小黃姓教師七年前以手機拍下學童臀部受傷照片,提供議員揭發校長涉嫌體罰,校方認爲黃對兒童不當蒐證,性平會成立性騷擾,決議黃應自費修習八小時性平課程;黃因未按時修課被記申誡,提訴訟要求撤銷性平會決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黃上訴確定。

臺南市議員林燕祝二○一七年十一月在議會爆料,某國小校長棒打男學生,孩子屁股被打得紅紅的,質疑教育局查無下文。照片是黃姓教師同年五月一日以手機拍攝提供議員,校方得知後啓動調查,性平會認定黃性騷擾成立,建議修習八小時性平課程。

黃姓教師興訟,主張拍攝學生臀部是爲了證明校長體罰,爲「必要之惡」,因學生有輕度智障,不知傷痕所在,拍攝受傷部位是方便學生自行擦藥;另屁股不是性器官,騷擾案不成立,要求自費修性平課也超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校長體罰學生,黃應依校安通報作業要點通報,怎會私自拍攝學生臀部照片向其他人公開?學生受傷應送保健室檢查,黃無醫療專業,私自給藥也不妥。

社工調查時,男學生反映「屁股被太多人看到不舒服」。更一審認爲,「性騷擾」是指性侵害以外,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做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言詞或行爲,因而影響他人人格尊嚴;黃的行爲「屬性騷擾無訛」。

更一審認爲校方認定性騷擾成立而命黃自費修習八小時性平課程,及後來的申誡,都適法,判黃敗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黃上訴。

案發當時校長表示,黃姓老師已調到他縣市學校服務,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