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監視器驚見活春宮 愛妻激戰小王!綠帽男氣炸討150萬

擔心讀幼兒園兒子的安全,專裝設監視器卻驚見愛妻與小王活春宮,綠帽男氣炸怒討1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是夫妻,阿國因爲工作需要經常南北往返,他擔心就讀幼兒園的兒子安危,因此在北部的租屋處安裝寶寶監視器,拍攝房間內狀況,不料,他在確認監視器器畫面時,竟發現小萱與男子阿華(化名)發生了4次性行爲,不滿配偶權遭到侵害,憤而提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法院審理,小萱辯稱,她與阿華確實有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爲,但對於監視器拍到的影像檔證據能力有所質疑,因他們的兒子後來轉到南部就讀幼稚園,因此阿國安裝監視器的原因並非可採,而且此行爲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拍到的影像不得作爲證據。

法官考量,錄影光碟攝錄的影像檔案有無證據能力?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

法官認,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認爲,小萱與阿華髮生4次性行爲,也已坦承侵害阿國之配偶權,2人所爲顯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朋友社交往來之界線,以及正常社交分際,嚴重破壞阿國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甚明。

法官審酌,小萱與阿國自陳確有多次從事性行爲,依據監視器光碟影像,足認至少有4次性行爲,對於阿國配偶權之侵害,以及對阿國婚姻生活圓滿造成之破壞程度,阿國所受精神痛苦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得賠償損害,小萱與阿華各30萬元爲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