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1998年,四川一起已婚少婦在小樹林偷歡引發的血案

契訶夫認爲:“人在智慧上應當是明豁的,道德上應該是清白的,身體上應該是清潔的”,如迫使智慧不明豁,便容易犯下愚蠢的過錯,若是在道德和身體上也無法保持潔淨,愚蠢的過錯便可能成爲一個家庭的悲劇。

曾經有這樣一起案例,在1998年時,四川的一名已婚少婦在小樹林與情人偷歡,結果卻因此引發了一場血案,一個愚蠢的不道德的錯誤造就了兩個家庭的悲劇,何其不幸,但又何其可恨。

1958年,霞某武出生在四川的一個農民家庭中,由於家境不是很好,霞某武在初中畢業之後便不再上學,而爲了讓他在長大之後有個一技之長,家裡人便幫忙介紹下讓他在一個屠戶手下當起了學徒,學一些手藝好養活自己。

學成之後,霞某武也靠着經營肉店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在經營上勤勤懇懇的他也讓自己的生活變得越來越好。看着兒子生意做得紅火,家裡人便考慮起了他的未來,四處託人說親讓兒子可以早日成家。

在媒人的撮合下,霞某武便認識了鄰村的一個漂亮姑娘艾某,在初次見面後他便十分喜歡艾某,而艾某的家人看着他的肉店生意,也同意了這門婚事。結婚後,夫妻兩人一同經營着豬肉店的生意,不僅讓店鋪的生意變得越來越好,還讓一家人的生活變得更加和美。

原本,霞某武以爲自己一家人的生活會一直幸福下去,但沒想到妻子卻在生活上開起了“小差”,做出了令他難以忍受的事情,而這最終也就導致了這一起血案的發生。

艾某在性格上比較活潑外向,而霞某武的性格比較木訥,在結婚之初,二人在生活中因爲性格不合的原因鬧出過一些糾紛,在雙方家庭的勸說下最終和好,但二人間感情上的矛盾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尤其是在隨後的一天,霞某武看到妻子在照顧店鋪生意時經常和一些男顧客眉來眼去地很是曖昧,這讓他看到後心裡很是不愉快。那天晚上,二人在回家後便因爲此事大吵了一架,冷靜下來後,艾某便留在家裡照顧家務和兩人的孩子,而店鋪的生意便留給霞某武一人照顧。

在重新劃分了生活上的分工之後,霞某武在照顧生意時也就變得忙碌起來,對於家裡的生活也就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管理。而艾某在孩子長大一些之後,爲了打消無聊的時間便經常去附近的麻將館或者棋牌室和牌友打牌娛樂。

在牌局中,艾某在和牌友聊天時便將自己家裡的一些情況講了出來,但俗話說“說者無心,聽者有意”,長相本就漂亮家境還很不錯的艾某在講出夫妻間的不和,一旁的小川聽到這些事情後便產生了一些別樣的想法。

在隨後的生活中小川便經常邀請她一起打牌,在打牌的過程中小川便經常關心艾某的生活,這讓艾某從小川身上感受到了被人關心的溫暖,也讓她和小川之間的關係變得親近起來。之後的一天,艾某便在小川的邀請下外出遊玩,並在遊玩的過程中與其產生了特殊的關係。

而在兩人的關係變得親近起來後,村裡便流傳起了一些關於二人之間的一些流言,一開始,霞某武在聽到這些流言時並不是很相信,但當他看着妻子跟着小川一起外出玩耍之後,對於村裡的那些流言也就相信了一些。

於是,當艾某在外出遊玩回來時便面對上了丈夫的猜疑和質問,但此時的她始終不肯承認自己和小川之間存在不正當的關係,還認爲丈夫輕信外面的流言蜚語,不相信多年的夫妻感情,反過來指責丈夫無理取鬧。

在這件事情發生後,艾某和小川依舊沒有迴歸各自的家庭,但爲了躲避村民的視線,不讓別人抓到他們做壞事的證據,他們二人之後的聯繫也就變得隱蔽起來。但沒過多久,二人之間的私情還是被霞某武發現,1998年初,在四川便發生了這一起已婚少婦在小樹林偷歡引發的血案。

1998年初,艾某打着外出辦事的藉口離開了家後,霞某武也騎着自己的三輪車去肉店經營生意。但在這天晚上,霞某武回家後卻沒有看到妻子的身影,心情焦急之下霞某武顧不上收拾便騎着三輪車在周邊尋找了起來,而這時,他的三輪車上還放着一把平常用來處理豬肉的刀。

在這天晚上,霞某武在外出尋找的過程中便發現附近的一片小樹林有人生火的痕跡,心裡疑惑之下便上前進行查看。而這便讓他發現了一直沒有回家的艾某,以及在她身邊的小川,而兩人親密的一幕當即就將霞某武激怒了。但在看到突然出現的霞某武時,艾某還說自己和他沒有做什麼,只是在一起看星星。

但此時的霞某武如何能夠相信這種藉口,情緒激動之下便和二人發生了爭吵,拉扯着就想將艾某帶回家裡教訓。而一旁的小川見勢便來阻止,這讓霞某武心情更加激動,當場便和小川扭打了起來,在扭打的過程中二人便來到了停靠在一旁的三輪車附近。

這時,霞某武從車上摸出了那把平常用來殺豬處理豬肉的刀後,情急之下便朝着小川的身上打了過去。在看到小川倒地不起的情況後霞某武也恢復了冷靜,但這時的他爲了逃避責任連夜逃離了自己的家鄉。

而在本案案發後,警方很快便鎖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但礙於當時技術條件等因素的限制,警方並沒有當場將其抓捕,而霞某武也在輾轉之下逃到了山西進行躲藏。2011年11月,在相關技術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後,警方也找到了他的下落,並於18日將其抓捕歸案,歸案後,霞某武便交代了多年前所做出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霞某武因情感糾紛與他人產生矛盾,在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彼此爭端的情況下,霞某武利用管制刀具對他人的生命安全進行暴力傷害,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那麼他的行爲便構成本罪。

但考慮到本案的發生與死者破壞他人婚姻穩定和家庭和諧的過錯行爲存在因果關係,使得霞某武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爲,在量刑上應當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在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霞某武有期徒刑11年。

(《案例回顧:1998年,四川一起已婚少婦在小樹林偷歡引發的血案》中,圖片爲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