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一女小偷盜竊時被抓獲,不慎走光被房東拖旅社內用強

“用人物,須明求,倘不問,即爲偷”,這是《弟子規》中的一句話,不告而取謂之竊,自古以來人們對於偷盜的行爲都是深惡痛絕,而小偷也常常被當作過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而在2012年的一起案例當中,福建的一名女小偷盜竊時被失主抓獲,結果卻因不慎走光被房東拖進旅社內用強,釀成更大的悲劇。

2012年1月16日,二十歲出頭的李倩和她的一位朋友遊蕩在城市街頭,自從二人被上一家工作的飯店趕出去後,二人已經有近一個月的時間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原本的積蓄也在這段時間被花光,甚至她們都已經有兩天時間沒有吃過一頓飽飯。居無定所又沒有錢吃飯的二人,爲了生活下去,她們便決定去街上看看“商機”。

而在這天下午,無所事事的二人在街頭遊逛時便發現有一輛車沒有關閉車窗,在看到這一幕後,二人便想着從車內翻找些值錢的東西。在有了主意後二人在商量之下便由李倩去車內找東西,而另一人則在一旁替她望風。

但就在李倩將手伸進車內,準備將駕駛位置上的一個手提包拿走時,卻突然發現車內還有兩人正在做着不可描述的事情。而她的突然到來也立刻引起了車內二人的注意,在看到對方想要偷東西后,車內男子立刻怒不可遏地將李倩抓了起來。

而她的同伴看到偷竊失敗後便將李倩拋棄,隨後立刻轉頭狂奔,而車內的女子平某沒能追上對方,看着對方已經逃遠,平某心情憤怒之下便將怒氣發泄在了李倩身上。但在冷靜下來後,她依舊對此事感到了不滿和憤怒,爲了親自懲罰李倩和那名逃跑的女子,她便聯繫朋友葉某煙和蔡某等人商量解決的辦法。

而一旁被控制住的李倩心知自己做了錯事,惶恐之下不敢聲張,隨後更是坐在對方的車內被帶到了一處偏僻的角落。在接到電話後,蔡某等人也趕了過來,而在趕來時,葉某煙等人安慰着一旁的平某,而蔡某看着年輕貌美的李倩,甚至看到對方在被控制後還有些走光,這讓他心裡頓時對李倩產生了一些想法。

但面對着平某和周圍的幾個女子,蔡某便將這個想法藏在了心裡,而他在聽說對方還有一名逃跑的同夥後,蔡某便心生一計,給衆人提出了一個建議。

蔡某在當地經營着一家小旅社,但由於疏於經營小旅社的生意不是很好,一直有很多空置的房子。於是,他便建議衆人將李倩帶到自己的旅社內關起來,方便大家從李倩口中找出那名同夥的下落,在聽到他的建議後,其他幾人也都沒有意見。

隨後,李倩便坐在平某男友的車上被帶到了蔡某的旅社,而由於蔡某就是旅社的老闆,一切手續也就被免除,而李倩也就在衆人的推搡下被帶進了旅社的一個房間內。起初,蔡某爲了避嫌便和平某的男友一起離開了房間,坐在旅社的前臺幫衆人望風時,兩人也在互相閒聊了起來。

在閒聊的過程中,平某的男友也覺得李倩的身材很不錯,若是精心打扮一番也是一個漂亮的女孩,但礙於女友,他不敢在這件事上有太多的想法。隨後還羨慕起蔡某已經離異,個人生活上也就沒有人管着,比他要自由很多。但聽到對方的說辭後,蔡某一臉正經地表示自己是個正人君子,不會想那些不道德的事情。

到了晚上,房間裡的葉某煙等人沒能從李倩口中找到想要的答案,渾身疲憊之下便離開了旅社,而在平某的示意下,她的男友也就跟着離開,隨後開着車將幾人送回各自的住處。而這時的蔡某在看到衆人都已經離去,唯獨將李倩給留了下來,頓時按捺不住內心的激動,將店門鎖好後,便獨自走進了李倩所在的房間。

而此時的李倩早已被幾名女子折磨得精疲力竭,而且長期沒有吃飽飯,哪裡有力氣去反抗蔡某,於是,在蔡某的控制下,李倩便受到了對方的不法侵害,精神也變得更加恍惚。在這起案例中,福建一名女小偷盜竊時被當場抓獲,結果卻因不慎走光被房東拖旅社內用強,受盡了屈辱。

次日,李倩雖然已經在葉某煙等人的折磨下交代了她和同夥的住處,但此時她的那位朋友卻打包行李逃之夭夭,也沒有替她報案。於是空手而回的幾人爲了發泄心中的憤怒,便再次折磨起了被看管起來的李倩,而到了晚上,李倩還要遭受蔡某的侵害行爲,這讓她的精神變得更加崩潰。

而李倩再一次受到不公的對待後發現蔡某在離開時並沒有關上門,於是她便趁機逃出了旅社,隨後在當地的一家派出所向警方報案,交代了自己的這段經歷。在她的供述下,早已逃離的同夥被警方抓了回來,而平某、葉某煙和蔡某等人也被警方帶進了派出所,對幾人的犯罪行爲進行調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李倩等人事前商量作案,並實施了盜竊的行爲,但因主觀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且二人的行爲尚不足以構成犯罪,最終對二人處以治安拘留的處罰結果。

但葉某煙、蔡某等人的行爲卻是更加惡劣的刑事犯罪行爲,而其中,蔡某更是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不正當關係,其行爲構成QJ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終葉某煙等人因各自的罪行受到了不等的處罰結果,而蔡某也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讓自己蹲進了監獄。

(《案例:福建一女小偷盜竊時被抓獲,不慎走光被房東拖旅社內用強》中,圖片爲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內容情節有所潤色;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