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爲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設定“硬指標”

10月23日,安徽省司法廳印發意見,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從增加供給總量、推進規範建設、加強經費保障、推動隊伍發展、深化規範管理、創新便民服務等6個方面作出部署,提出“實舉措”,設定“硬指標”,力爭到2026年底構建佈局合理、管理規範、服務精準、保障有力、便民高效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體系。

《意見》提出,有效增加基層法律援助供給總量。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羣衆和有關當事人能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做到“應援盡援、應援速援、應援優援”,持續深化法律援助降檻擴面,推行社區、鄉村法律援助服務全覆蓋,探索法律援助服務向前端拓展、向後端延伸,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推動法律援助覆蓋人羣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羣體。聚焦特殊羣體法律援助需求,重點做好農民工、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軍人軍屬、退役軍人、新就業羣體人員等困難羣衆法律援助。紮實開展“鄉村振興法治同行”和“助力農民工”“法援護苗”“助老護老”“關愛殘疾人”等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動,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每季度至少開展一場次系列品牌活動。

《意見》明確,大力推進基層法律援助規範建設。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實現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管理部門分離,全面深化法律援助黨建引領,強化基層法律援助黨組織建設,按照規定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黨組織,實現法律援助黨組織和黨建工作全覆蓋。加強市、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用足用好編制資源,選優配強市、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推動法律援助機構管理模式轉型升級,規範法律援助機構內部管理,着力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在協調爭取政策、指導案件辦理、加強資金監管、強化質量管理、擴大宣傳影響等方面作用。

《意見》明確,着力加強基層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協調財政部門按照全額保障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基層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依法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將法律援助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完善法律援助經費地方財政配套工作制度,市、縣(市、區)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落實地方配套法律援助資金要求,鼓勵探索市級財政加大對財政支付困難的縣、區法律援助資金支持。健全法律援助銜接配合工作機制,協調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法律援助資金,年度財政轉移資金分配適當向績效評價結果好、法律援助需求大的縣(市、區)傾斜。

《意見》提出,切實推動基層法律援助隊伍發展。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着力充實基層法律援助人員力量,通過下沉人員力量、設置公益崗位、開展見習實習等方式多渠道解決工作力量不足等問題,。穩步增加法律援助人員數量,完善支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主動吸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青年律師加入法律援助隊伍,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辦案,加強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建設。探索法律援助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模式,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承辦一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綜合素質,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應每年度組織至少一次以上法律援助業務培訓,重點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羣衆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

《意見》提出,不斷深化基層法律援助規範管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體系,重點規範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運行機制,強化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內部財務管理。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制度,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着力維護基層法律援助秩序。壓實法律援助管理主體責任,重點解決法律援助機構設立不規範、法律援助機構與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過於集中、案件承辦監管空白等突出問題。創新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方式,建立法律援助民意溝通機制,探索開展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及值班律師執業考評。推行設區的市全域內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指派一體化通辦,全省範圍內法律援助機構在轉交申請、覈實經濟困難狀況、調查情況、送達法律文書等方面應相互協助配合。

《意見》明確,積極創新基層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依託黨羣服務中心、市民服務中心、司法所、村(居)委員會、社區以及有關單位、組織,健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繫點建設,拓展便民利民服務渠道,試點推行法律援助智能終端服務,探索殘疾人等羣體預約服務、上門服務機制,實現法律援助申請快捷化、審批簡便化、服務零距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功能,深化市、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全面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援務公開制,有效實行法律援助申請個人誠信承諾制度。完善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公證、司法鑑定等相銜接機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糾紛。

(通訊員 彭繼友 胡光林 記者 汪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