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不會成爲一種制度!法官引尼采金句 她求償劈腿夫與小三輸了

法官引尼采金句「愛情不會成爲一種制度」, 人妻求償劈腿夫與小三輸了。(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一名呂姓女子與施姓警官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婚後呂女辭去工作,在家專心養育兒女。不料,105年起施男先後與2名女子發展婚外情,呂女得知時心痛欲絕,但仍願接納施男,共同修復婚姻、維繫家庭。

呂女指控,去年(111年)7月時,施男突然要求離婚,並坦承因自己有性需求,需要向外尋找出口,纔會發展婚外情,面對施男第3次外遇深感遭到背叛,精神大受打擊。

施男去年8月便離家,與外遇對象與陳姓富家千金同居,小孩因父親許久未返家,曾用我的手機傳關心訊息,要父親回家,施男仍不爲所動,不願返家,執意與陳女同居迄今。

呂女說,今年(112年)1月14日,施男與陳女相約看電影后,還雙手緊牽步行至餐廳,不僅互動親暱,一路上還相互依偎,有如熱戀中的男女,用餐完後返回陳女住處。

2人同居後,還大方出席友人聚會,合照時,陳女甚至將手放在施男大腿,施男則是將手輕放在陳女肩膀,可見戀姦情熱。呂女精神痛苦極巨,因而提告施男與陳女,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官認,本判決認爲依照我國現行法規範,無法推導出配偶權的概念,而婚姻的幸福美滿,牽涉夫妻間對於婚姻經營的價值選擇,屬於思想自由的人格權範圍,亦屬於不適於入規範化的主觀概念,均無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適用問題。

夫妻之間的婚姻生活,其各方主客觀因素均有導致夫妻走向心理困境的可能,此等困境植根一方與他方認知其配偶對於婚姻關係有所背離,此背離又根源於一方或他方對於婚姻的畫設,此部分即涉及夫妻之間諸多想法觀念的相互衝擊與瞭解,並非民法上的慰撫金制度得以重新或從旁賦予其婚姻撥雲霧開的意義。

誠如德國哲學家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所稱「愛情不會成爲一種制度。」慰撫金制度亦無法成爲婚姻的救贖之路。按我國民法條文所稱「慰撫金」的「慰撫」,究竟何意,也堪索味。

蓋以我國目前實務上通說認爲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爲必要云云(此看法來自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似將「慰撫」理解爲慰問安撫被害人的痛苦之意。

但人格權受到侵害是否必然導致被害人感受痛苦,實因人而異;又「慰撫」是否必然要解釋爲以被害人受有痛苦爲必要,也有疑義。

試想,加害人倘舉證證明被害人並未感到痛苦(例如:被害人因腦神經感知功能受損而無法感受痛苦的感覺),難道即無慰撫金之適用?是以,目前實務通說的看法,徒然增添詭謬之議。

其由來,除該通說看法顯然增加了法律所無規定的要件之外,更是因爲此說將自然人基於權利主體地位而具有的人格情感特質,直接用金錢加以評價,產生以金錢填補人格的象徵意義,揭示了人的痛苦可以用錢來衡量而將人格予以物化的謬誤傾向。

法官日前判決,駁回呂女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