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被當廢棄車輛清理 車主2年後提告國賠

愛車被當廢棄車輛清理,車主提告國賠逾時效。(林和生攝)

陳姓男子長期停放屏東市的自小客車,遭屏東縣環保局認定爲廢棄車輛,經通知車主後仍無人聞問,因此依法移除;陳男在經過2年後竟向縣府提告國賠,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爲,已逾2年時效,駁回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這輛車因車體髒污,且長期停放人行道上,經環保局派員至現場查看,發現不僅車未懸掛車牌,且車體及玻璃積滿塵垢,顯已長期未使用,保險桿也有部分破損,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認定車輛爲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

經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通知書,7天過後執行拖吊移置貯存場保管。2年過後,陳男以車上物品損壞等事爲由,向屏縣環保局提出國賠聲請。

但環保局表示,陳男在2018年12月26日即已知悉車輛遭拖吊移置,因此請求國家賠償消滅時效應自2018年12月27日起算,但他遲至2021年2月1日才請求國家賠償,已逾2年時效期間;縱認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也曾在2018年12月14日張貼通知書,限期命清理的行政處分。

法官認爲,整件國家賠償訴訟在知有損害時起已逾2年,環保局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於法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