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自撞護欄害6死 懷孕女倖存求償獲賠708萬

2017年阿羅哈客運在國道自撞護欄、害乘客拋飛6死,倖存的懷孕乘客張姓女子因傷2年無法工作,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判客運公司和司機吳男須賠償張女708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2017年震驚社會的阿羅哈客運國道自撞護欄、害乘客拋飛6死事件,倖存的懷孕乘客張姓女子因傷2年無法工作,提告求償。一審判阿羅哈客運及吳姓司機須賠償張女763萬元,高雄高分院針對張女主張薪資、勞動力減損等費用修正,判客運公司和吳男仍須賠償708萬元,可上訴。

2017年9月11日晚間11時許,吳姓司機駕駛阿羅哈客運行經國道1號岡山北上路段,車速破百時竟分心低頭找面紙,疑似警覺快要撞上前車,不慎打滑失控、直接擦撞內側護欄,導致車內乘客當場拋飛車外,6人當場死亡,多名乘客受傷。一、二審皆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吳男4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吳男目前人已在監獄服刑。

事發當時,張女懷有身孕,坐在第11排的位置上,車輛失控自撞護欄後,自行解下安全帶逃生。張女主張該事故害她腦震盪、頸椎及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身體及手腳多處鈍挫傷,事後甚至衍生創傷壓力症候羣、憂鬱症,造成她2年無法工作,求償1351萬元。

阿羅哈公司一度以「在職教育訓練完善、行車前落實安檢」,張女沒有系安全帶爲由拒絕連帶賠償。但法官認爲, 客運公司選派司機,應以技術純熟、性格謹慎精細爲考量,加上以財力考量,與司機連帶賠償才能保障乘客權益。

法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張女乘坐位置非屬應系安全帶的位子,張女也證稱要逃亡時才解開安全帶,依法無過失。

一審法官認定,阿羅哈公司需賠償張女醫療及器材費、就診油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看護費、不能工作薪資損失、勞動力減損、公司供餐費損失、精神撫慰金,扣除已領得強制險理賠及阿囉哈公司已給付的47萬元,阿羅哈公司及吳男須賠償張女763萬餘元。

二審法官下修張女的勞動力減損金額,另也針對一審判張女可獲賠、公司每日提供午晚餐費損失43萬元,認爲餐費爲公司鼓勵員工出勤時凝聚向心力所爲之激勵措施,屬內部恩惠性給付,與勞動對價無關,對此阿羅哈公司及吳男免負賠償責任。但精神賠償金上修至100萬元,最後仍判阿羅哈公司及吳男須賠償張女70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