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用購房款做內幕交易!消息來自“岳父”

近日,北京證監局公佈了一則罰單。

罰單顯示,一名95後,從時任女朋友父親處獲得內幕消息,隨後立即用準備購房而籌集的資金進行內幕交易。這名95後還催促自己的母親儘快開立股票賬戶用於內幕交易。“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且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該95後內幕交易“中航電子”虧損14.69萬元,內幕交易“中航機電”獲利25.23萬元。後被證監局累計罰沒225.23萬元。

內幕信息形成

王某某,男,1995年出生。依據有關規定,北京證監局對王某某內幕交易中航電子、中航機電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應當事人的要求,北京證監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中航機載系統有限公司(下稱“機載公司”)時爲航空工業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航空工業集團直接以及通過機載公司等間接持有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的股份,時爲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的實際控制人。

2022年1月17日,航空工業集團召開第41次市值會,會議原則同意航空工業集團資本運營部提交的2022年度市值管理工作計劃,其中包括中航電子吸收合併中航機電的初步計劃。機載公司蔣某生(時任規劃發展部部長)等人知悉會議要求。機載公司內部由蔣某生負責吸收合併方案的制定。

2022年5月27日,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均發佈《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中航電子與中航機電正在籌劃由中航電子通過向中航機電全體股東發行A股股票的方式換股吸收合併中航機電併發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資金的事項。

北京證監局認爲,中航電子吸收合併中航機電相關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22年1月17日,公開於2022年5月27日。蔣某生等人爲內幕信息知情人,蔣某生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22年1月17日。

從女朋友父親處獲知消息

王某某時爲蔣某生女兒蔣某川的男朋友。2022年5月22日、24日,王某某與蔣某生進行了會面。王某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蔣某生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聯絡接觸。

王某某使用自己的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王某某資金來源爲家庭自有資金及借款。

此外,王某某還決策、授意王某然(王某某母親)開立並使用“王某然”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王某然資金來源爲家庭自有資金及借款。

2022年5月24日、26日,“王某某”一個賬戶分3筆共計買入“中航電子”5.13萬股,成交金額105.51萬元。2022年5月25日,“王某然”另一賬戶1筆買入“中航電子”1.35萬股,成交金額25.23萬元。上述交易共計虧損14.69萬元。

2022年5月24日、25日、26日,“王某某”賬戶分8筆共計買入“中航機電”26.57萬股,成交金額287.26萬元。2022年5月26日,“王某然”賬戶分3筆共計買入“中航機電”4.58萬股,成交金額52.1萬元。上述交易共計獲利25.23萬元。

北京證監局認爲,王某某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賬戶存在突擊開戶的特徵。二是存在突擊轉入大額資金,首次且同時大量買入“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的特徵。三是案涉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較其他股票明顯放大,與以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王某某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王某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蔣某生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爲。

案涉交易時手中有購房款

王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王某某交易中航電子、中航機電的股票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蔣某生無關。王某某專業背景與航天、軍工相關,交易股票包含大量航天、軍工類股票,開展案涉交易時手中有購房款,且王某某與蔣某生接觸存在正當合理理由。其二,王某某與王某然系獨立自然人,無證據證明王某某控制王某然的賬戶,爲自己非法牟利。綜上,王某某請求免予處罰。

經複覈,北京證監局認爲:

第一,2022年5月22日、24日,王某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蔣某生進行了會面,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途徑,且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王某某具有航天、軍工專業背景,交易其他航天、軍工類股票,因購房而籌集資金等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二,在案證據證明,王某然與王某某系母子關係,王某某催促王某然儘快開立證券賬戶,並直接告知王某然購買案涉股票。王某某決策、授意王某然開立並使用“王某然”華鑫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中航電子”和“中航機電”。北京證監局認定王某某構成內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北京證監局對王某某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對王某某內幕交易中航電子股票的行爲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王某某內幕交易中航機電股票的行爲,沒收違法所得25.23萬元,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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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林麗峰

校對:劉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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