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童獨自戲水溺死 補習班女職員被判刑定讞

苗栗一間補習班劉姓女職員3年前帶着7歲的徐姓男學童到游泳館戲水後,劉女外出拜訪友人,徐童獨自戲水而誤入大池內溺水,送醫搶救7個月後死亡,最高法院判刑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一間補習班劉姓女職員3年前帶着7歲的徐姓男學童到游泳館戲水後,劉女外出拜訪友人,徐童獨自戲水而誤入大池內溺水,送醫搶救7個月後死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考量劉女犯後坦承過失且認罪,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劉女的李姓配偶在苗栗縣開設補習班,她平日在補習班從事雜務、行政等工作,2019年5月3日因補習班未僱有老師,故由她兼任照顧學童之工作,帶同包括徐姓學童在內之7名兒童,前往水活力游泳館戲水。

劉女將7名兒童帶至兒童池拍照後,她擅自離開水活力游泳館外出拜訪友人,任由兒童自行在游泳池內戲水,楊姓及蔡姓救生員(各獲緩刑2年確定)也未注意,任由徐童獨自1人未帶臂圈、未有家長或老師陪同,自小池走至大池邊再跳下大池內。

徐童溺水掙扎,此時楊及蔡聚集在SPA池附近而疏未注意,等到蔡姓救生員發現徐已溺水而跳入水中將徐抱上走道,經呼叫救護車將徐童送醫,但徐已受有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併發意識喪失、肺水腫等傷害,經手術及住院醫治後,仍因呼吸衰竭在11月3日死亡。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女判刑8月,二審臺中高分院考量劉女自首,且相較2名救生員她判刑略重,考量她坦認過失而爲認罪陳述,改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