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後沒聯繫或見面已經33年 孩子決定不養老母結果出爐

孩子控訴在4歲時父母離婚後,母親就沒再聯繫或見面,已經長達33年,因此訴請免無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指控,父母親在1991年離婚時,那時他才年僅4歲,並且約定由父親扶養照顧,母親卻是自離婚後,就不曾再前來探視,也都沒有給付扶養費,雙方已經33年沒有任何聯繫或見面,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小萱有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等情,小萱的孩子身爲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依法對小萱即有扶養義務,則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非無據。

法官考量,小萱的前夫到庭證述,孩子是他與小萱所生,當年與小萱離婚時,孩子也才4 歲,從他和小萱離婚後,小萱就沒有寄過錢給孩子當扶養費,也沒有來看過孩子。

法官審酌,小萱身爲人母,於孩子成年前,依法本負扶養義務,卻自聲含子4歲起,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小萱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