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談判拿「熱熔膠條」砸車 法院認證屬「兇器」慘了

黃姓男子和友人持「熱熔膠」鬧事砸車,險遭認定攜帶凶器、需加重刑期2分之1。高雄地院考量黃男等人行爲危害不大且與張男和解,輕判4人2至6月,緩刑2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黃姓男子和鄰居張姓男子吵架爆發拉扯,心生不滿,還找3名友人助陣,衆人拿「熱熔膠」到張男住處要求談判,見張男不理會,竟直接砸車踹門,員警獲報到場將黃男等4人逮獲送辦。高雄地院認定熱熔膠屬「兇器」,依法要加重其刑2分之1,但考量黃男等人行爲危害不大且與張男和解,輕判4人2至6月,緩刑2年,可上訴。

2021年10月9日晚上11點,黃男因細故和鄰居張男發生爭執拉扯,事後黃男不爽,打電話給3名友人,要求到場助陣,4人約在林園區清水寺碰面後,一起騎車到張男家門口討公道。

黃男抵達時,威嚇張男出來面對,張男迫於脅迫,根本不敢出面,躲在家中。黃男等人從車內拿出一支粗大的熱熔膠條,直接砸破張男的機車後車燈,再用腳踹張家鐵門,張男害怕報警,警方趕抵現場逮獲黃男一行4人,依妨害秩序罪送辦。

黃男等人行爲涉犯《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法官認定黃男等人拿「熱熔膠」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危害,屬「兇器」,以最重5年徒刑來算,加重刑度可判7年6月。

但法官認爲,黃男和張男雙方事後已和解,脫序行爲爆發時雖然是深夜,但爲社會秩序安寧影響程度較低,所生的危害並沒有嚴重波及公衆或有擴大現象。張男事後隔天就與黃男和解,強調「我們都鄰居認識的,早知道就不要報警了」,還求法官「給他們一個自新緩刑機會,不要關他們」。

考量黃男等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等一切情狀,法官最後判黃男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其餘助陣人等判2至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