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孩靠補助才長大 她辯: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求扶養結果曝

陳婦要求2個小孩要負擔扶養責任,還辯稱:至少在她身上住了幾個月。(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一名陳姓婦人,因爲年紀大了加上經濟狀況不佳,因而請求2名孩子要負起扶養的責任,但2名孩子不滿,在他們還年幼時,父母親就已經離婚,之後母親赴大陸工作,自此未曾再有任何連繫,期間母親也多次返臺,但未曾來探視過,因而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2名孩子都指稱,陳婦雖然是他們的母親,卻在他們分別年約7歲、4歲時,她與父親離婚之後,就前往大陸地區工作,此後就未曾再扶養他們,甚至多次入境臺灣時,也未前來探視,無正當理就未盡扶養義務。

陳婦則表示,2個小孩至少在她「身上住了幾個月」,而且她不是懷孕生完小孩後就離婚,而且,離婚時雖未協議她需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她曾陸續支付扶養費最少20萬元,也曾經前往探視,但由於大多時間都在大陸地區,因而無法頻繁前往。

孩子的父親作證時則表示,他與陳婦在1998年間離婚時,小孩大概是7歲及4歲,離婚後,陳婦不僅從未支付任何扶養費,2個小孩還是用政府補助及他向家人週轉,才能扶養長大,陳婦也沒有來家裡探視小孩過。

法官審酌,陳婦在孩子成年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就未曾探視小孩,導致他們在年幼時,就缺乏母親的基本關愛,而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陳婦的2名孩子均免除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