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性侵鄰居女童還拍片!變態男「換手機不忘備份」 重判14年
▲桃園吳姓男子2度性侵8歲女童,遭判刑14年。(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桃園吳姓男子有戀童癖好,見租屋處樓下小吃店老闆的8歲女兒年幼可欺,對她2度性侵得逞,並將過程拍成影片。全案曝光後,警方還在吳男手機中,發現他到公園尾隨跟拍其他女童的照片,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將他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吳男被依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14年。吳男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於桃園某2樓租屋,因時常到1樓小吃店用餐,與經營小吃店的母女相識,2013年吳男見女兒貝貝(化名)年僅8、9歲,經常在課後及週末幫媽媽收拾店內碗筷,趁機以食物、禮物爲誘餌,取得貝貝信任,再趁她媽媽忙着煮麪時,偷偷把貝貝帶到住處,無視她尖叫反抗性侵,事後吳男又以帶貝貝到麥當勞爲由,將她騙到旅館再度逞欲,並將2次侵犯過程通通拍下。
直到貝貝的舅舅某次到吳男臉書下留言後,突然接到陌生人私訊,傳送貝貝遭到侵犯的影片,全案才曝光。警方持搜索票到吳男家搜索,發現吳男手機裡不僅有性侵貝貝的影片,還有吳男在公園尾隨、跟拍其他女童的照片。吳男則在審理時辯稱,「當時沒有女朋友,平常也都跟貝貝玩鬧在一起,時間久了,不小心就性衝動了」。
法官認爲,吳男在警詢時,屢次使用「命令」等字眼描述犯行,可知他以「主人」自居,將貝貝視爲提供性服務的工具,任意奴役蹂躪,審酌他從事固定式塔吊工作,月收入約3、4萬,且於2002年就曾因猥褻未成年少女遭判刑等情,依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8年8月徒刑,合併處14年徒刑。
吳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法官認爲,吳男除了病態性的對女童感到性吸引力外,更會到幼童常會前往的場所跟拍、尾隨,將自己的性慾付諸行動,讓附近居民驚懼不安,對社羣安羣危害相當大。另吳男犯後雖換過多次手機,但都會特地將性侵貝貝的影片備份到新手機上,且未設置手機密碼,讓身邊的人都能輕易觀覽,是否真有悔意令人存疑。
法官指出,吳男雖和貝貝母親以3百萬達成調解,聲稱「出去纔有辦法履行,我在裡面要拿什麼賠」等語,但迄今分文未賠償,也自承經濟狀況僅是免持,可見吳男的調解只是爲了減輕刑期,並未真心想補償,且他在偵審時仍維持物化幼女的價值觀,急需監禁處遇反省,判原審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