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替代役男未報到 理由竟是女友懷孕了!怕沒人陪產檢

23歲替代役男未報到,理由竟是「女友懷孕了,怕沒人陪產檢」,遭到判刑4月,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3歲男子阿國(化名)是市府列管的替代役男,2023年6月他的父親收到替代役徵集令後,告知並將付給阿國,須依指定在2023年7月某日上午,前往區公所1樓的廣場集合,併到臺中成功嶺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報到服役,期間爲4月,不料阿國未依指定時日,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前往上開地點報到,遭到市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矢口否認有妨害兵役之犯行並辯稱,他有收到替代役徵集令,也有致電區公所表示「女友懷孕」,但公所人員說「一定要報到」,但若是他前往報到,將無法帶女友去產檢,纔會因而未去報到。

法官考量,阿國所爲,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嫌。

法官認,阿國在2020年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3月確定,另在同年間,因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2022年4月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法官審酌,阿國前因故意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罪,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阿國犯罪情節,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法官認爲,阿國明知其爲役齡男子,且已受替代役之徵集,卻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危害役政之管理,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實屬不該。但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日前依法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