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偷渡對岸 得病為求生拿假護照回臺 被判1年1月

男子吳欽田23年前因僞造有價證券案遭臺北地檢署通緝,他搭船偷渡至中國大陸,2016年間以2千元人民幣請綽號「阿財」的人僞造中華民國護照,並在上頭印上「中華民國2014年5月27日出境」戳章,2023年5月14日吳返臺遭捕。吳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院判他1年1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吳上訴。

吳上訴表示,2016年在大陸買到的假護照其實都沒有使用過,是因爲後來糖尿病引發腎臟病變,若不及時就醫,病情將惡化,迫於無奈才於去年拿假護照搭機回臺。他說,現在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週要洗腎3次,他是爲了「延續生命」才犯罪,不是有特別不良的動機或是惡性重大之徒。

如果入獄服刑,吳擔心洗腎將造成獄政人員困擾,因此上訴請求緩刑。

高院認爲,一審在量刑時,就已經審酌吳欽田明知因另案經通緝,因此無法申請辦理新護照,卻與「阿財」僞造假護照入境,影響我國護照管理及入出境管理正確性,考量他坦承犯案、態度尚可,目前家境貧寒,因此判1年1月徒刑,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

雖然吳欽田希望能緩刑,但高院認爲吳在僞造有價證券罪行刑權時效完成後,因自身健康情形惡化,亟須就醫,才持僞造護照入境返國,可見心存僥倖、法治觀念薄弱,不認爲可以緩刑。至於吳1周要洗腎3次,高院認爲能否入監執行,由執行機關到時再評估,判吳1年1月幾爲法定最低刑,已是輕度量刑,因此駁回。

中華民國護照。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