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北京某屋頂突發!
11月4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公佈了一起事故調查報告
北京一男子
被10kv(一萬伏特)高壓電擊倒
經搶救無效身亡
2024年8月30日9時20分左右
在海淀區西三旗街道永泰莊西路
甲6號拆除現場
發生一起觸電事故
中**順(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曹**在拆除現場東南角平房的屋頂上撿拾鋼筋廢料時,被緊鄰平房東側電線杆上的架空配電線路(10kV 高壓線)放電擊倒。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 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場後將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起因:清**工商公司欲收回出租地塊
僱傭中**順公司拆除違建房屋
永泰莊西路甲 6 號地塊爲北京市海淀區東昇鎮所屬集體土地,由北京市海淀區清**工商公司(以下簡稱清**工商公司)負責實際對外經營。
2005 年 4 月12 日,清**工商公司將海淀區龍崗路北側、前屯西路東側的空閒土地(即永泰莊西路甲6號地塊、龍崗路 51 號院 3 號地塊)出租給清河街道用於建設清河保潔中心和經營管理,租賃期限20 年(2004.5.1-2024.4.30),雙方約定租賃期滿後,清河街道將此土地和地上各種建築設施無償交還清**工商公司。
2024 年8 月,清**工商公司收回出租地塊及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發現萬**圓公司所建樓房建築物二層及以上房屋沒有規劃手續,且樓房周圍搭建了許多違法建築。遂計劃對沒有規劃手續的二層及以上建築物和其他違法建築進行拆除。
2024 年 8 月 6 日,清**工商公司與中**順(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合同總價款約 99.12 萬元,合同約定的拆除範圍及內容:海淀區永泰莊西路甲 6 號、海淀區龍崗路51 號院3 號,二層及以上建築、保安用平房,包括但不限於房屋主體結構、門窗、屋頂、牆體、地面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將拆遷範圍內房屋拆除並清理乾淨,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渣土清運、消納及場地平整工作。
網絡配圖
現場勘驗情況
事發房屋的東側有電線杆
設有10KV架空電力線路
事故地點位於海淀區西三旗街道永泰莊西路甲6號拆除作業現場東南角平房的屋頂。該房屋東側立有一根電線杆,電線杆上敷設有10KV架空電力線路、跌落保險等設施,架空線東西向橫跨房屋的屋頂,跌落保險以及跌落保險下接線端導線位於房屋的東側屋頂上方,即曹**倒臥的位置。
電杆上的跌落保險下接線端距離屋頂2.5m,跌落保險下接線端連接的導線北側兩根接線處金屬線芯外露,接線處外漏的金屬線芯分別距離屋頂 1.6m 和1.5m。
房屋的屋頂爲彩鋼板,位於跌落保險下接線端導線下方的屋頂彩鋼板上有電弧燒灼痕跡,周圍有散落石塊、鋼筋廢料等建築垃圾。涉事屋頂電線杆周邊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經詢問現場人員,該路架空線線路是供給事發地北側變配電站的電源,事發時架空電力線路處於供電狀態,曹**在此處觸電後倒臥在屋頂上,安全帽掉落在旁邊。
網絡配圖
事故發生經過
曹**擅自前往平房屋頂撿鋼筋
在電線杆處觸電倒下
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4年8月30日7時30分,中**順公司工人曹**參加完班前安全教育,便按班組長安排和任**到現場主樓南側一層屋頂進行灑水降塵,以配合挖掘機拆除作業。
9時左右,主樓南側的違建拆除完畢,班組長安排曹**和任**從主樓屋頂下來,將散落在東側馬路的建築垃圾清理乾淨,以保持道路通暢,隨後班組長便去主樓北側拆除現場巡查作業情況。任**先行到達東側馬路開始清理建築垃圾。
9點20分,任**在東南角平房東側馬路上清理建築垃圾時,突然聽到“砰”的一聲,隨即擡頭髮現曹**在東南角平房屋頂的電線杆處倒下,現場人員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場後將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
經查,曹**在完成灑水降塵作業後,未前往主樓東側馬路清理建築垃圾,而是擅自通過主樓一層屋頂直接前往東南角處的平房屋頂撿拾鋼筋廢料,且東南角處一層平房不在拆除範圍內。
網絡配圖
清**工商公司曾要求5米範圍內嚴禁任何設備和人員進入
另查,清**工商公司在中**順公司入場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涉事電線杆處存在施工安全隱患,要求作業時高壓線區域5米範圍內嚴禁任何設備和人員進入。
中**順公司入場後,口頭告知工人禁止靠近高壓線,但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專項方案》的要求,在 10KV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與作業區之間設置防護措施進行隔離,未消除現場觸電事故隱患。
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事故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認真勘驗,並查閱了有關資料,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結合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查明瞭該事故的原因和性質。綜合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屍檢鑑定等情況,公安機關綜合排除人爲故意刑事嫌疑。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曹**擅自冒險進入拆除現場東南角處的平房屋頂撿拾鋼筋廢料過程中,其肢體進入 10KV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導致架空電力線路放電,電流經其肢體、彩鋼板屋頂入地形成導電迴路,造成觸電。
(二)事故間接原因
中堪華順公司作爲房屋拆除工程的組織者,在明知施工現場存在高壓線觸電隱患的情況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專項方案》的要求,對拆除建築外側臨近的架空電力線路和電纜線路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觸電事故隱患;疏於對施工現場的監管和檢查,未及時發現並制止曹**擅自進入拆除現場東南角處的平房屋頂 10KV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撿拾鋼筋廢料的違規行爲,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的性質
鑑於上述原因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因施工單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現場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對中**順公司處以五十萬元以上
七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覈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中**順公司作爲房屋拆除工程的組織者,在明知施工現場存在高壓線觸電隱患的情況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專項方案》的要求,對拆除建築外側臨近的架空電力線路和電纜線路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觸電事故隱患;疏於對施工現場的監管和檢查,未及時發現並制止曹**擅自進入拆除現場東南角處的平房屋頂 10KV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撿拾鋼筋廢料的違規行爲,導致事故發生。
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據此認定中堪華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並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中**順公司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整改措施及建議
事故調查組建議區應急管理局責成中堪華順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依法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施工現場存在的觸電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依法加強對作業現場檢查和對作業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並制止從業人員擅自進入10KV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的違規行爲,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來源: 海淀區人民政府 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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