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砸82萬追求女大生 小開分手想討錢被嫌小氣還慘輸
桃園市潘姓小開因爲一封廣告簡訊認識當時在咖啡店坐檯的女大生小花(化名),交往1年多期間他砸下82萬9920元爲對方買手機、筆電甚至支付生活費,並約定不要再繼續從事性質相近的特種行業,沒想到之後發現女方仍在酒店工作,這才氣得分手並提告想討回付出的所有金錢;不過,他最後不但遭嫌小氣,就連法官也判決敗訴。
▲潘男與小花約定好交往後就不再坐檯,結果卻發現對方在酒店重操舊業。(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潘男聲稱,2014年7月看到廣告簡訊前往某咖啡店的情人雅座消費,因此認識擔任坐檯小姐的小花,他同情對方迫於家境清寒不得已從事這樣的工作,於是同意借錢供給生活開銷,兩人很快就變熟並陷入熱戀,「我願意幫忙清償債務,條件是她不能再從事性質相近的特種行業工作」。
然而,潘男在2015年3月匯出兩筆將近10萬元的款項後,小花卻突然失聯,等到隔年1月他才發現對方竟然在某酒店重操舊業,一方面傷心付出沒有回報、一方面又生氣受騙,於是決定提告要求返回交往期間給付的82萬9920元費用。
▲潘男想討回交往期間付出的82萬多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對此,小花反駁,潘男在她坐檯期間頻頻用甜言蜜語誘惑辭職,還表明願意負擔一切開支,她相信了纔會選擇交往,辭職之後就忙於大學的課業,週末也很少出門,之所以會突然找不到人是因爲更換手機,況且自己從未從事八大行業,傳送「我在酒店」這樣的訊息也只是吵架的氣話,是對方太小氣,「交往1年多來我們平日會在深夜約會,他也會來我的住處過夜,我甚至見過他的母親,如果有意詐騙何必以女友的身分去見家長?」
桃園地院法官檢閱雙方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信用卡明細以及匯款紀錄等資料,認爲兩人在2014年7月到2016年1月確實是男女朋友關係,且潘男支出的金額也沒有太超過,情侶在交往期間好意施惠不必然存在法律關係,不能單方面認定爲這是在「借錢」,加上他無法舉證當時給小花錢是有附帶條件,因此裁定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