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弄丟2次!男子偷走調查局筆錄藏家 半年後遭搜索才曝光
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站2021年連續2次弄丟證人筆錄!本案中,曾男因違反《銀行法》,後赴調查局接受詢問時竟偷走筆錄,時隔半年後方纔案情曝光。(僅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調查局南機站2021年9月追查某立委疑似涉政治獻金不法案,因此約談一位關鍵證人,但證人卻趁着調查官在滑手機不注意時,竊取相關筆錄和提示資料,時任南機站副主任林泰穎後表示已即刻要求該名證人交回文書資料。同年4月再傳中機站筆錄遭竊事件,一名曾姓不動產營業員因違反《銀行法》,後赴調查局接受詢問時竟偷走筆錄,且時隔半年該案經警搜查方纔曝光。臺中地院一、二審皆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曾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檢警調查,曾男(39歲)2021年4月間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至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詢問,後趁調查官未留意之際,竟大膽竊取調查筆錄初稿。調查局獲悉後即主動立案,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臺中地院一審時,曾男坦承竊取筆錄、提示資料之犯行,但辯稱自己當時精神恍惚而服下藥物,誤以爲藥袋放置筆錄草稿上,方纔將藥袋、筆錄草稿一併帶走,並向法官強調:「不知道這不能拿」。一審勘驗中機站調閱監視器,查出曾男故意將藥袋從右側左放至筆錄稿上,之後再一併收進提袋,整段過程維持6秒,顯然並非誤放,而是有意以藥袋作爲遮掩,一併取走筆錄和資料提示。
一審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曾男以涉犯刑法竊盜、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提起公,判處曾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曾男不服上訴,辯稱其進行筆錄之前因爲服用自律神經放鬆之藥物,導致精神不振;同時強調當天筆錄時間頗長,他疲憊而一時精神恍惚,案發當下並不知道自己將筆錄帶走。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再次勘驗監視器,認定曾男故意竊取筆錄。法官表示,按常理,一般人如若發現不慎誤拿他人物品應立即主動歸還,但曾卻稱回家整理揹包後才發現筆錄放置於廢紙回收的抽屜,並以「當下心情不好」、「不知如何處理」、「很忙」爲由而沒有聯絡調查人員。
二審經審理,曾男從案發至遭查獲此期間已長達5月,曾卻並無向調查局歸還筆錄,因此認定其帶走筆錄、提示資料之目的是爲據爲己有,主觀上屬竊盜犯意,最終不採信其辯詞,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