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交通新制」上路 汽車載貨掉落加重罰、臨停接送兒童有新規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注意了!12月1日起將有「三大交通新制上路,包含交通部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爲2個月等規定。

▲交通部修正三大條例,新規12/1上路。(圖/記者李宜秦攝)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針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路政司表示,公路總局將訂定車輛裝載貨物指引手冊,下月7日邀集相關公會召開說明會,屆時將以實車演練,讓駕駛人確實瞭解新規。

▲▼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圖/交通部)

爲便利家長接送兒童,交通部比照接送行動不便人士上下車規定修法,12月起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黃線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路政司解釋,此規定由兒童上車起開始計算,接送時間的臨停可超過3分鐘,免罰300到600元罰鍰。

▲12月起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黃線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圖/記者李毓康攝)

路政司解釋,7歲的年齡規定是參考美國資料,考慮到7歲以下兒童對外環境表達能力較低,接送上需要較多照顧。不過只要臨停沒有妨礙到人車通行,警察並不會特意刁難過問,停車在紅線上則多會以勸導爲主。

▲交通部強調,修法的目的不是爲了處罰。(圖/記者李宜秦攝)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爲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目的是爲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爲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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