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時班」沒加班費!血汗護理師離職提告 新竹國泰醫院要賠15萬
▲護理人員因時刻要照顧病人,無法隨意離開,常出現工作超時現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視覺中國CFP)
陳姓護理師指控前東家新竹國泰醫院未依勞基法給加班費、資遣費,提告要求醫院給付她應得的15萬餘元。一審臺北地院簡易庭判她敗訴,駁回請求,她不服再上訴,二審由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認爲院方有理由給付這筆錢,因此判陳女勝訴,醫院需付15萬7561元。
判決書指出,陳女是2013年3月5日起,在新竹國泰醫院擔任產房護理師,但是院方自2015年1月1日起把每天「三班制」8小時班,更改爲8小時班、12小時班並行,卻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醫療需求增加,但護理人員不足,院方因此增加12小時班表,但是此舉同時造成護理人員長期超時工作,且在值班津貼被取消之下,變相使得護理師薪資降低。陳女曾向院方反應卻無改善,因此決定在2015年10月4日提出離職,並要求醫院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共15萬餘元。
對此院方拿出勞資會議紀錄證明是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主張陳女說法不足證明。陳女表示,雖有勞資會議佐證,但她從未看過有此會議進行,即便院方要實施變形工時,應徵得勞工同意纔開始。
從陳女的上班時間來看,若被排「EP班」、「NK班」等兩種班別,皆爲12小時班別,此外院方有規定產房內需要有3名護理人員,根據這兩個班別,護理師一定得12小時上好上滿,無法突然離席或者休息,由此可見陳女上過的這兩種班別是有延長工時4小時的狀況。
透過陳女在2015年3月至9月工時來看,統計出2周均超過84小時,4周工時更是高達168小時,明顯與勞基法的工時規定不符。法官指出,陳女離開醫院時寫的理由只有「工作時數過長」,以及陳女提供的護理人員做談會資料「護理人力一直未補齊,卻一直維持開滿牀狀態」、「護理人員自己都沒吃飯沒上廁所,還有很多病人要餵食」等語句,顯示出還有很多護理師與陳女有相同處境,認定符合勞基法終止契約規定,判院方需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