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孩學跆拳道,被教練意外踢折手掌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郭敏 吳婷 記者 張曉培)未成年人蔘與競技性培訓班受傷時,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學習跆拳道受傷產生的身體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跆拳道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2年10月2日,12歲的帥帥(化名)在跆拳道館學習,聽從教練安排手持腳靶做演示,被教練踢中左手小拇指,手部腫脹。下課後,帥帥的母親向館長秦某反映了情況,秦某叮囑稱採取冰敷的方式會緩解腫痛。

2022年10月11日,帥帥疼痛難忍,醫院診斷爲手部挫傷,於10月12日進行“左手第5掌骨骨折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治療,10月16日出院。出院後,帥帥按照醫囑在2023年1月2日又做了“左手第5掌骨骨折復位內固定裝置取出術”第二次手術,於2023年1月3日出院。

在帥帥治療期間,跆拳道館墊付醫療費14000餘元。後來帥帥與跆拳道館因後期治療費產生分歧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庭上,跆拳道館辯稱,跆拳道運動具有一定風險性,家長將孩子送到跆拳道館學習,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做好準備。此次配合教練演示屬於意外事件,他們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且已經支付了一定的治療費用,不應承擔後續其他費用。

法院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跆拳道培訓機構作爲其他教育機構,對在其上培訓課的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跆拳道館教練安排帥帥做教學演示時是在跆拳道上課期間,因教練演示不當行爲造成帥帥受傷。該教練的行爲系從事職務行爲,結合孩子受傷後教育機構主動進行部分賠償的行爲表現,足以認定孩子在跆拳道館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傷害後果是因教育機構過錯導致,應由跆拳道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跆拳道館再次賠償帥帥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8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