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交通事故

50歲英語老師遭遇筠連縣“12.14交通事故”,被交 警隱瞞證據,歪曲事實判主責?當事人爆料交 警曾索賄不成,是否蓄意報復?

本人車輛與受害人並未接觸,判決書竟成了“碰撞後”倒向對向車道,證人爆料交 警鑑定部門有僞造證據嫌疑,栽贓陷害動機何在?

現場實際碾壓撞人致死的客車存在超 速證據,卻被掩埋,判決偏袒,何故歪曲事實?

筠連縣“12.14交通事故”,二輪摩托車載人倒地滑行,並被客車碾壓致死,二輪摩托車倒地之前,而巧遇的是這時卜鴻飛的車“以10多碼的速度”(邱萬雲口供)從車 庫出來。

爆料人卜鴻飛口述當時的過程是這樣的:

情況說明:2019年12月14日(星期六)早上8點10分,應學校安排,我開車去古樓小學加班,我的車剛從匯鑫廣場車 庫出來駛入筠落路,謝容所騎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女兒聶某銳5歲和聶某燃7歲從新華大橋駛往老大橋,在看到我的車出來的時候,由於超 載超速、加之操作不當,在離我車左邊很遠的地方倒地並滑行至我車前方,聶金銳和聶嫣燃甩倒在對向車道,被邱萬雲所駕駛的從老大橋駛向新華大橋的小型客車碾壓頭部致死。經筠連交 警認定,邱萬雲和我均違反道交法三十八條之規定,謝容違反道交法四十九條、五十一條。判我爲主責,邱萬雲和謝容共同承擔次責。

從卜鴻飛視角,描述的事實是,自己的車與二輪摩托車相遇,但是並沒有發生碰撞,摩托車倒地是因爲其本人在駕車時超 速超載,操作不當。

從第三者角度,卜鴻飛在路口遇到摩托車,對方倒地,滑行,遭碾壓。整個過程,卜鴻飛的車沒有接觸傷者,沒有接觸摩托車,也就是說假設一個極限模型,卜鴻飛只算是個目擊者。而事實上因爲二者相遇在前,所以畢竟存在會車風險,或是因爲會車時精神緊張,才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操作不當而倒地,進而有了後面遭貨車碾壓。

可是交 警卻判了未接觸對方的卜鴻飛爲主責,卜鴻飛對交 警隊做出的判決不服,於是收集證據後,對交 警隊實名舉報。

卜鴻飛舉證,事故發生後,交 警事故調查沈仁華律師曾託親戚徐進士聯繫到自己,要求卜鴻飛“出六萬元可不判主責”。但是卜鴻飛相信事實清晰,法律公正,自己不需要花錢買這個事實,所以拒絕了對方。未曾想,交 警方真的判了自己主責

其二,卜鴻飛認爲,事故摩托車與自己的車並未發生碰撞,事實清晰,但是在鑑定意見書上卻說“二輪摩托車與卜鴻飛車碰撞後倒向對向車道”,判決書違背事實,本應現場微量元素鑑定的環節,沒有通知自己到場,甚至當時的辦事民 警王警官說:“你們(舉報人和委託律師陳琳)可以看照片,簽了沒事,不會判你主責的”

後來,交 警大隊事故承辦人古寧說:“交 警大隊的裁決書描述錯誤,已經修改後發給市支隊了”(有錄音材料爲證)。但是卜鴻飛卻沒有收到修改後的裁決書,複議的結果也沒有體現裁決書的修改內容。蓄意欺騙當事人。

這個過程就顯得離奇,交 警有關處理人員存在欺瞞和栽贓嫌疑。共同簽字確認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承辦人古寧說他:認定書是錯的,已經修改後發市支隊了。副大隊長陳先友說:他是副大隊長,他經驗多,不修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視同兒戲,荒唐至極。

第三:卜鴻飛認爲交 警隊副大隊長陳先友隱瞞證據,辦案人員隱瞞謝容無證駕駛和車速過快這一事實依據。並且陳先友搞霸權主義,在歪曲事實,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強行判卜鴻飛主責,不給任何解釋的機會“有錄音材料爲證”。小型客車涉嫌超 速,碾壓小孩致死,司機是否違規駕駛,且交 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主觀臆斷“人恰好倒在車輪下,並且是後輪碾壓”,直接將矛頭指向卜鴻飛,意欲何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