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爲196,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課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系以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度爲196,000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從高)、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揭扣除項目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之母親與1名5歲女兒,採標準扣除額及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則甲君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爲16,000元(計算如下):

(1)基本生活費總額:196,000元*4人=784,000元。

(2)可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免稅額92,000元*4人+標準扣除 額(與配偶合並申報)248,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2,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768,000元。

(3)基本生活費差額:784,000元-768,000元=16,000元。